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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天配资按月配资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50指数I: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

发布日期:2025-06-15 22:14    点击次数:156

按天配资按月配资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50指数I: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资基金        托管协议   基金管理人: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  基金托管人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五年六月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目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录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,拟募集发行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;   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;   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,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 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;   为明确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 “本基金”或“基金”)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,特制订本托管协议;   除非另有约定,《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基金合同”)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;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,并依其条款解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一、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   (一)基金管理人(以下或称“管理人”)    名称: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   住所: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 909 号 12 层    法定代表人:龙艺    成立日期:2013 年 8 月 29 日    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[2013]1115 号    组织形式:有限责任公司    注册资本:人民币 17 亿元    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    经营范围:基金募集、基金销售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、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。    (二)基金托管人(以下或称“托管人”)    名称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注册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 69 号    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 28 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   邮政编码:100031    法定代表人:谷澍    成立时间:2009 年 1 月 15 日    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: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 号    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: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 号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组织形式: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注册资本:34,998,303.4 万元人民币   存续期间:持续经营   经营范围: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、长期贷款;办理国 内外结算;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;发行金融债券;代理发行、代理兑 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;从事同业拆借;买卖、 代理买卖外汇;结汇、售汇;从事银行卡业务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;代理收付款项;提供保管箱服务;代理资金清算;各类汇兑业务; 代理政策性银行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;贷款承诺;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;外汇存款;外汇贷款;外汇汇款;外汇借款;发 行、代理发行、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;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;自营、代客外汇买卖;外币兑换;外汇担保;资信调查、 咨询、见证业务;企业、个人财务顾问服务;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;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;企业年金托管业务;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;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;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;电话银行、手机银行、网上银行业务;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;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;保险兼业代理业务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二、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、目的和原则   (一)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  本协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基 金法》”)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运 作办法》”)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以下 简称“《信息披露办法》”)、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》”)、《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 3 号——指数基金指引》等有关法律、 法规(以下简称“法律法规”)、《基金合同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。   (二)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  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、投资运作、净值计算、收益分配、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,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,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。   (三)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 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、诚实信用、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,经协商一致,签订本协议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三、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  (一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投资范围、投资对象进行监督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,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,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,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,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。  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,包括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(含存托凭证)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以外的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(包括主板、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)、存托凭证、港股通标的股票、 债券(包括国债、金融债、央行票据、企业债、公司债、中期票据、 地方政府债、政府支持债券、政府支持机构债券、次级债、可转换债 券(含交易分离可转债)、可交换债券、短期融资券、超短期融资券 等)、资产支持证券、债券回购、同业存单、银行存款(包括协议存 款、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)、货币市场工具、股指期货、国债 期货、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(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)。   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、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。   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,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,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。   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:本基金投资于股票(含存托凭证)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 90%;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 80%;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、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,应当保持现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 5%,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、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。   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,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,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。   (二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投资、融资比例进行监督。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: 产的 90%;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 80%;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,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 5%,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、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;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10%; 净值的 20%;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 10%;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,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 10%; 持证券。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,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、不再符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合投资标准,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 3 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; 基金的总资产,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; 资产净值的 15%;因证券市场波动、上市公司股票停牌、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,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;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,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; 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95%;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10%;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,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 20%;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(不包括平仓)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 20%;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、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,合计(轧差计算)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; 债期货合约价值,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15%;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,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 30%;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(不包括平仓)的国债期货合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 30%;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(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)市值和买入、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,合计(轧差计算)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;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,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 100%,其中,有价证券指股票、债券(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)、资产支持证券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(不含质押式回购) 等;    (1)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30%,出借期限在 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》所述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范围;    (2)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   (3)最近 6 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 2 亿元;    (4)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 30 天,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;    (5)因证券市场波动、证券发行人合并、基金规模变动、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、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,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;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10%;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,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;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,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;未平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 20%。其中,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; 行,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,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 的除外; 资限制。   除上述第 2、7、9、10、16 条约定以外,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、 证券发行人合并、基金规模变动、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、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,基金管理人应当在 10 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,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 6 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。在上述期间内,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、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。  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,如适用于本基金,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,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。   (三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(十一)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。  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,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,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全面性。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保管真实、完整、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,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。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,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。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,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,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,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,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,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,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,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,防范利益 冲突,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,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。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,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。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,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。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。  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,如适用于本基金,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,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。  (四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。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 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、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,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。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。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,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,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,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 3 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。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,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,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,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。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,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,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。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,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,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。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,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。   (五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。   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,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,建立投资制度、审慎选择存款银行,做好风险控制;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。   (六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、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、应收资金到账、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、基金收益分配、相关信息披露、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。   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,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,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(七)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,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。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 完全一致,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、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,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、已发行未上市证券、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。 资决策流程、风险控制制度、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。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,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,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。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。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,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。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,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(如有):拟发行数量、定价依据、监管机构的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、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、缴款 通知书、基金拟认购的数量、价格、总成本、划款账号、划款金额、 划款时间文件等。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、完整。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,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,并做出书面说明。否则,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,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。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,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,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。 金名下,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,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,由基金管理人承担。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,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 责的,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,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,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。 经营原则,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,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 险管理制度,完善业务流程,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,基金托管人将对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。  (八)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。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。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,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,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,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。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,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,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内纠正的,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,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,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,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。  (九)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、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。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,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,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;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,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。  (十)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,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,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,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,拒绝、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,或采取拖延、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,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,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。  (十一)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,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,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,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,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,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。  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,对侧袋 机制启用、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四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 (一)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,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、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、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、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。  (二)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、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、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、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《基金法》、基金合同、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。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,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,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。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,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,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。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,包 括但不限于: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,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。  (三)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,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,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,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。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,拒绝、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,或采取拖延、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,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,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五、基金财产的保管  (一)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机构的固有财产。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,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、处分、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。 资所需账户。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。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,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。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,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,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。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,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,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。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。  (二)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。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。 募集金额、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《基金法》、《运作办法》等有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关规定后,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,同时在规定时间内, 聘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, 出具验资报告。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 2 名或 2 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。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,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。  (三)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账户,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。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。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,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、支付赎回金额、支付基金收益、收取申购款,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。 的需要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;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。 规定。 管资金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。  (四)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,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。 户,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、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,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 第三方存管关系。 资金账户,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。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。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。  (五)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 基金合同生效后,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,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,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。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。  (六)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同的规定,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。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(七)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 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、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,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。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,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。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、灭失,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。  (八)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 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、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保管。除协议另有规定外,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,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。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六、指令的发送、确认及执行  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,基金管理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,即银证互转。  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,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、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。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。  (一)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电子指令,或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直联系统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 指令。 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,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电子指令的效力。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,均视 作基金管理人所为,由此导致的相应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。 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、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;设置安全 性较高的密码,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;妥善 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。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、密码泄露等情况,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 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,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相应后果,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。  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,双方按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 其他方式办理相关业务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(二)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,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 文件后,应及时电话确认,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。 后,授权文件即生效。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,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,以传真件为准。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。  (三)指令的内容 指令)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。 到账时间、金额、账户资料等,并加盖预留印鉴。  (四)指令的发送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 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,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后,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。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,并电话确认。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,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。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,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,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 印鉴,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。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。  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,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 2 个工作小时。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、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,未准备足够资金,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,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。  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,应及时执行。  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,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,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,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,由基金管理人审核、查明原因,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,基金 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后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。  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,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,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,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,以资金备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,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 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。  (五)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 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,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,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。  (六)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、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,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,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,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。  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,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,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,在基金托管人已经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督职 责的情况下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。  (七)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 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,应在发现后,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弥补,给基金份额持有人、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,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。  (八)授权通知的变更 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。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,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,同时以电话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确认。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 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。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。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, 以传真件为准。 少提前 1 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。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。  (九)其他事项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,如发现问题,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。 责任外,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、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而引起的相应的损失,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七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 (一)选择证券、期货买卖的证券、期货经纪机构  基金管理人应设计、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。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,由 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,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、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。  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,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。有关本基金投资期货相关事宜,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。 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。  (二)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 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,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,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、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。本基金 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。  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,场外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。  (1)交易记录的核对 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。对外披露净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值之前,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。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,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,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、基金 托管人按其过错程度相应承担。  (2)资金账目的核对  资金账目按日核实,账实相符。  (3)证券账目的核对  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,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。  (4)实物券账目  实物券账目,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。  (三)基金申购、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。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。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、赎回、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。 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 15:00 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,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、完整。 各种原因,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,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。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,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。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为满足申购、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,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,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。   (四)开放式基金申购、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  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,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 15:00 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。   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,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,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,因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。   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,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。如果指令接收时,账户余额不足支付,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。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,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,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,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,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,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。   (五)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人复核后公告。 对后,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,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。 需的划款时间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八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 (一)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 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。  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,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,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产。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。 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 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, 并按规定公告。  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。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。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,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,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,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。  (二)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 基金所拥有的股票、存托凭证、债券、资产支持证券、股指期货 合约、国债期货合约、股票期权合约、银行存款本息、应收款项、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。  (1)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(收盘价)估值;估值日无交易的,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,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(收盘价)估值;如有 充足证据(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)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,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,调整最近交易市价,确定公允价格; 的除外),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。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(另有规定的 除外),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;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,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;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; 行。  (2)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: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值(收盘价)估值;该日无交易的,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(收盘价)估值;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;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,按成本估值; 行股票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、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,不包括停牌、新发行未上市、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,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。  (3)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(另有规定的除 外),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。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品种(另有规定的除外),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。  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,行使回售权的,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,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。回售登记期截止日(含当日)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。  (4)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,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。  (5)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,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。  (6)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,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,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,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,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。  (7)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,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,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,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。  (8)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的规定估值。  (9)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,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。  (10)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,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。  (11)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,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,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。  (12)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,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,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。  (13)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如 有新增事项,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。  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、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,应立即通知对方,共同查明原因,双方协商解决。 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。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,基 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。因此,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,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,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,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。  (1)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(11)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,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(2)由于不可抗力原因,或由于证券、期货交易所、指数编制机 构、证券/期货经纪机构、登记结算公司、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、遗漏,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、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,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、适当、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,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,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。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。   (三)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 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、适当、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、及时性。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 4 位 以内(含第 4 位)发生估值错误时,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。   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:   本基金运作过程中,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、或登记 机构、或销售机构、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,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,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(“受损方”)的直接损失按下述“估值错误处理原则”给予赔偿, 承担赔偿责任。   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:资料申报差错、数据传 输差错、数据计算差错、系统故障差错、下达指令差错等。   (1)估值错误已发生,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,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,及时进行更正,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;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值错误,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;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,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,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,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。   (2)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,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,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,不对第三方 负责。   (3)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。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。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(“受损方”),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,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;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,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。   (4)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。   估值错误被发现后,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,处理的程 序如下:   (1)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,列明所有的当事人,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;   (2)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;   (3)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;   (4)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,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,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,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。   (1)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,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,通报基金托管人,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。   (2)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 0.25%时,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;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 0.5%时,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,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   (3)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处 理。   (四)暂停估值的情形   (1)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、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;   (2)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;   (3)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 50%以上的,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,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;   (4)法律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。   (五)基金会计制度   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。   (六)基金账册的建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。基金管 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、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。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,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。若当日核对不符,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,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。   (七)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、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。月度报表的编制,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 5 个工作日内完 成。在《基金合同》生效后,基金招募说明书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,基金管理人应在 3 个工作日内,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,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,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。除重大变更之外,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,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。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 15 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;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;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。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 2 个月的,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、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月度报表及定期报告编制,将有关月度报 表及定期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,基金托管人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 基金管理人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。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,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进行调整,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;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,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。核对无误后,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,双方各自留存一份。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,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,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。   (八)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供基金托管人复核使用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九、基金收益分配 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《基金合同》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 分配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、基金信息披露   (一)保密义务  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、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,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。除按《基 金法》、《信息披露办法》、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》、《基金合同》、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、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,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、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,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。但是,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:   (1)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、 泄露或公开;   (2)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、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、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;   (3)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 的外部法律顾问、财务顾问、审计人员、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 披露。   (二)信息披露的内容   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、《基金合同》、基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、《基金合同》生 效公告、基金净值信息、基金份额申购、赎回价格、基金定期报告,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、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(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),以及临时报告、澄清公告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、清算 报告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、国债期货相关信息、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相 关信息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、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相关信息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、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相关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。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,方可披露。   (三)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 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,诚实信用,严守秘密。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,对于本章第(二)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,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,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,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。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,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 露。   当出现下述情况时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:   (1)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、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;   (2)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;   (3)出现《基金合同》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;   (4)法律法规规定、中国证监会或《基金合同》认定的其他情 形。   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,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、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。发生《基金合同》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,按《基金合同》规定公布。   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,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,以供社会公众查阅、复制。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。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一、基金费用   (一)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  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 0.50%年费率计提。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   H=E×0.50%÷当年天数   H 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  E 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  (二)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  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 0.10%年费率计提。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   H=E×0.10%÷当年天数   H 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  E 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  (三)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  本基金 A 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,C 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 0.30%,I 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 0.10%。   本基金 C 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 C 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 0.30%年费率计提。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   H=E×0.30%÷当年天数   H 为 C 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  E 为 C 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  本基金 I 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 I 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 0.10%年费率计提。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:   H=E×0.10%÷当年天数   H 为 I 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E 为 I 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  (四)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、基金的证券、期货、期权交易或结 算费用、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、维护费用、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(法律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)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、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、律师 费、公证费、仲裁费和诉讼费、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、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,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。   (五)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; 费用; 列支; 金费用的项目。   (六)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,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,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 3 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。   (七)基金管理费、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、支付 方式和时间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、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,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。   基金管理费、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,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,按月支付。由双方核对一致后,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 5 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,其中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分 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。   若遇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,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。   (八)违规处理方式  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《基金法》、《基金合同》、《运 作办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,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,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,基金托管人 可拒绝支付,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二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 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,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、基金合同终止日、基金权益登记 日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、每年 6 月 30 日、12 月 31 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。  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,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。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,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,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。每年 日内提交;基金合同生效日、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。  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,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。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,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。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,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三、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  (一)档案保存   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、账册、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。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、账册、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。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。   (二)合同档案的建立   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,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,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。   (三)变更与协助   若基金管理人/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,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。   (四)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、 记账凭证、基金账册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,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十四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  (一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:   (1)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;   (2)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;   (3)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;   (4)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《基金合同》约定的其他 情形。   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:   (1)提名: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  (2)决议: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 6 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,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表决 通过,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;   (3)临时基金管理人: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,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;   (4)备案: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;   (5)公告:基金管理人更换后,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《信息披露办法》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;   (6)交接: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金管理业务资料,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,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。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;   (7)审计: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,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,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,审计费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;   (8)基金名称变更:基金管理人更换后,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,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。   (二)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:   (1)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;   (2)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;   (3)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;   (4)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《基金合同》约定的其他 情形。   (1)提名: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  (2)决议: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 6 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,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表决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通过,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;   (3)临时基金托管人: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,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;   (4)备案: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;   (5)公告:基金托管人更换后,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《信息披露办法》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;   (6)交接: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,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,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,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。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;   (7)审计: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,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,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,审计费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。   (1)提名: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,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 10%以上(含 10%)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;   (2)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;   (3)公告: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《信息披露 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(三)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,或新任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,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,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。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,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。   (四)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,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,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,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,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,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五、禁止行为   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:   (一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。   (二)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。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。   (三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。   (四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。   (五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侵占、挪用基金财产。   (六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、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。   (七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,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。   (八)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,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;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。   (九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、财务上不独立,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。   (十)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,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、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。   (十一)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活动;   (十二)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,以及依照法律、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,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。   (十三)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,如适用于本 基金,在履行适当程序后,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十六、托管协议的变更、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  (一)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  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,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。修改后的 新协议,其内容不得与《基金合同》的规定有任何冲突。   (二)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;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; 项。   (三)基金财产的清算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,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。 人、基金托管人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注册会计师、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。 保管、清理、估价、变现和分配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。   (1)《基金合同》终止情形出现时,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管基金;   (2)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;   (3)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;   (4)制作清算报告;   (5)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,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;   (6)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;   (7)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。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,清算期限相应顺延。   (四)清算费用   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,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。   (五)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  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,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、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,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。   (六)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  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;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。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 5 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,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,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(七)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 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,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七、违约责任   (一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   (二)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,违反 《基金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《基金合同》和本托管协议约定,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对损失的赔偿,仅限于直接损失。   (三)当事人违约,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;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,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,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。如发生下列情况,当事 人免责: 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;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。   (四)当事人违约,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,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,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。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。   (五)违约行为虽已发生,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,在最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。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,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。   (六)由于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、适当、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,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,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,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。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八、争议解决方式   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,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, 如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,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,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仲裁地点为北京市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。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,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。   争议处理期间,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, 各自继续忠实、勤勉、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,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。   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为本协议之目的,在此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)并从其解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十九、托管协议的效力   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:   (一)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,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,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。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。   (二)托管协议自《基金合同》成立之日起成立,自《基金合同》 生效之日起生效。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。   (三)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。   (四)本协议一式三份,协议双方各持一份,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,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 50 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-托管协议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十、其他事项   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,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。 本协议未尽事宜,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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